委内各部门:
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12号)文件规定,决定对产业基地总体规划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入驻沿海产业基地的各类工业建筑项目,仍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园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1〕20号)文件要求执行,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2016年6月30日之前与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签订煤气安装协议的企业按原优惠政策执行,除此之外,其他各类民用建筑项目依据《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12号)文件执行,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